精灵:“这么说,你是按照这规律行事的,而没有以特殊方式意识到它;你是直接地、绝对地按照它行事的。但你刚才说,你已经意识到这规律,并且把它表述为普遍原理。你是怎样得到这种特殊意识的呢?”
我:“无疑是这样的:我后来考察自己,我确认我是这样行事的,并把我的做法中的这种共同东西概括为普遍原理。”
精灵:“可见你是能意识到你的做法的?”
我:“毫无疑问,可以意识到。我猜到了你提这些问题的用意。在这里有上面提到的第二种直接意识,即关于我的行动的意识,而感觉则是第一种直接意识,即关于我的受动状态的意识。”
精灵:“正确。我说,你事后可能通过对你自己的自由考察,通过对你自己的思考,意识到你的做法;但你不一定会意识到它,因为一俟你只是内在地行动,你就不会直接意识到它。”
我:“但我必定原来会意识到它,因为我在感觉的同时,也直接意识到关于对象的观念。——我找到了问题的解决:我直接意识到自己的行动,只不过它不是作为这样一种行动由我意识到的,而是作为一种既定的行动呈现于我的。这种意识就是关于对象的意识。此后,我可以通过自由思考,也把它作为一种行动加以意识。“我的直接意识由两个因素构成,一个因素是对于我的受动状态的意识,即感觉,一个因素是对于我的行动的意识,即对于依据因果律创造对象的意识,这后一种意识是直接与前一种意识相连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