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义务教育的内涵及其特点
依照法律规定,义务教育是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统一实施的教育,它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实行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家长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它有如下特点。
第一,强制性。强制性是指义务教育是以法律保障的一种公民必须接受的基本教育。义务教育法规的强制性内容,涉及儿童少年及其家长、社会各劳动部门及雇主,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内的诸多利益和责任群体。实施义务教育,首先,要确保政府行为到位。要求政府在经费保障、师资配备、办学条件改善等方面行使其职责。其次,要统筹管理,缩小因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所造成的地区和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
第二,普及性。义务教育针对的对象是全体公民,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尽管世界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不同,但目的基本相同,即提高本民族的科学文化素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增强综合国力。与选拔教育、精英教育有着本质的不同,普及性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宗旨。“办好每一所学校,面向每一个学生”是义务教育普及性的重要标志。
第三,免费性。义务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是一种纯公共产品。而且义务教育的费用都由政府承担。早在1904年清政府的《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的《学务纲要》中指出“初等小学堂为养正始基,各国均认为国家之义务教育”,还明确提出“此项学堂,国家不收学费,以示国民教育国家认为义务之本意”。《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宣称:“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