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 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 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 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 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 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